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7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南昌,男,汉族,1962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渝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崇南二十一村小组樵华路边商铺。法定代表人冯仕元。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樵高公路北侧西樵轻纺城锦源街1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潘启珠。被执行人潘启珠,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冯仕元,男,汉族,1966年6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南昌与被执行人三渝公司、启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2065号民事调解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截至2016年3月21日,被执行人启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三渝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0及利息630000元,被执行人启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三渝公司同意分二十期偿还上述款项,分别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398373元、自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每月28日前各偿还本金3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1627元,截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630000元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若四执行人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偿还任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有权按未偿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同期以佛山市南海区三渝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潘启珠、冯仕元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有一件,案号为(2017)粤0605执7538号,该案已由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查控系统中的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佛山市内查控系统中的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冯仕元名下所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沥雄路6号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六路海景花园海金楼4C不动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15号兴业新邨兴桂苑D10座203房产,轮候冻结了其名下的201302360102314923、2013025601023109208、2013020001029523190、6228231466040715869、80010000752063143账号,查封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粤Y×××××、粤Y×××××汽车各一辆,查封了潘启珠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联新荔枝园村北棠北巷13号的不动产、轮候冻结了其名下的3112259980102110253、6228231465237915969、502501105547442、6228481468909883777、80010000749602547、80010000749634262账号。2017年9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四被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款项分期支付予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已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并解除对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7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莉雅执行员 李志锋执行员 张文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嘉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