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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446号

黄芳莉与张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芳莉,张天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446号申请执行人黄芳莉。被执行人张天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芳莉与被执行人张天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天乐于2017年6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黄芳莉1万元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下剩4万元本金每月20日之前给付5000元止2017年10月1日之前给付完毕,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黄芳莉自愿全部放弃,申请人黄芳莉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446号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