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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89号之二

王玉鲜、杜曰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鲜,杜曰琴,李逢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玉鲜,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杜曰琴,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阳光花苑南区。被执行人李逢春,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阳光花苑南区。申请执行王玉鲜与被执行人杜曰琴、李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37659元,案件受理费为4588.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6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扣划被执行人杜曰琴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为60×××91中的存款52556元、查封被执行人李逢春名下车牌号为鲁E×××××、鲁E×××××的车辆两辆,未发现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动产已在民事审理阶段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