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154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建设路中段。代表人:巴峰,行长。(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女,邮储银行员工。
被告:赵信刚,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
被告:郑伟,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
被告:张大鹏,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
被告:李春伟,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
被告:张恩权,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
被告:梁玉珠,女,1990年12月29日出生,住泰来县汤池镇。(未出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赵信刚、郑伟、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信刚、郑伟、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信刚、郑伟偿还借款本金39999.98元、利息21396.81元,合计61396.79元;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承担连带偿还任。2.诉讼费由赵信刚、郑伟承担。事实与理由:赵信刚、郑伟是夫妻关系,因生产生活需要,于2014年3月5日在邮储银行借款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5日至2015年5月5日止。借款执行年利率13.5%,逾期后利率为17.55%。在办理借款时,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款联保协议上签字。现赵信刚、郑伟尚欠借款本金39999.98元及截止2017年5月17日利息21396.81元。经多次催要,赵信刚、郑伟没有还款,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故诉至法院。赵信刚、郑伟、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人是否应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赵信刚与郑伟系夫妻关系,因生产生活需要,2014年3月5日与邮储银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向邮储银行申请借款60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3.5%,逾期后利率为17.55%,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5至2015年5月5日止;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联保协议上签字。合同签订后,邮储银行依约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内,赵信刚、郑伟偿还了约期内的利息,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2元,现尚欠借款本金39999.98元及截止至2017年5月17日的利息21396.81元未能偿还;保证人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也未履行担保义务。邮储银行催要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赵信刚、郑伟偿还如上借款本息,保证人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赵信刚、郑伟承担。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与赵信刚、郑伟订立的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自愿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方式偿还借款本息。赵信刚、郑伟未履行还款义务,邮储银行有权要求其履行,要求保证人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邮储银行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均主张了权利,该事实有信贷人员进行催收所拍照片为证。邮储银行的利息主张是依据约定计算所得,不违背法律规定。赵信刚、郑伟、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赵信刚、郑伟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借款本金39999.98元,利息21396.81元,合计61396.79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对上述款项给付负连带责任;保证人张大鹏、李春伟、张恩权、梁玉珠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赵信刚、郑伟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00元,减半收取667.50元,由赵信刚、郑伟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来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奚 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微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