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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923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金晶刘亚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金晶,刘亚东,重庆市地龙农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南路66号4幢红河中路27号、4-1附39号、4-1附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4657P。

负责人:杨忠坚,行长。

被执行人:金晶,女,1980年07月0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刘亚东,男,1970年09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地龙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解放村,组织机构代码681480993。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地龙农业有限公司、刘亚东、金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33558.84元及截止2016年8月2日的利息、复利100623.81元,支付从2016年8月3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193355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由刘亚东、金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晶所有坐落于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号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该套房屋被多案多轮查封,且系他案抵押物,故本案中不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933558.84元及截止2016年8月2日的利息、复利100623.81元,从2016年8月3日起至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1933558.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70元,本案执行费21735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地龙农业有限公司、刘亚东、金晶(2017)渝0118执29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审 判 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森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