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997号
原告:吕淑华,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晓强,男,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孙晓微,女,现住址同上。
原告吕淑华诉被告刘晓强、孙晓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