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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997号

吕淑华与刘晓强、孙晓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淑华,刘晓强,孙晓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997号

原告:吕淑华,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刘晓强,男,现住梅河口市。

被告:孙晓微,女,现住址同上。

原告吕淑华诉被告刘晓强、孙晓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