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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307号

杜朝海与黄绍金、赵应菊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朝海,黄绍金,赵应菊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杜朝海,男,汉族,1974年1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执行人:黄绍金,男,汉族,1965年2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执行人:赵应菊,女,汉族,1968年5月生,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杜朝海与黄绍金、赵应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0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绍金、赵应菊暂无履行能力,需对被执行人位于玉泉民居的房地产进行处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新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