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糖路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玉荣,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伟,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财经学校,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西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崔劲松,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盛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财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9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元,减半收取4113.5元,由上诉人吉林市时庆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凤昌
审判员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