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奚涛,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江城国际售楼处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7255-8。
被执行人: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7739090-9。本院在执行奚涛与芜湖永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无可执行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