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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6652号之一

刘珊珊、丁清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珊珊,丁清权,许秀娇,通圆(福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珊珊,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丁清权,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秀娇,女,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通圆(福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6719-9,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鹏青路。法定代表人丁思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132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1200000元,受理费14000元,执行费16400元。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发出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7年5月3日把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另案限制被执行人丁清权、许秀娇出境。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铀执行员  许逢其执行员  庄晖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况流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