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26号罪犯张光才,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益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赫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张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17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评为年度优秀生产能手奖3分;2015年度无安全事故奖2分;2016年8月18日获得小学毕业证奖2分;2016年度无安全事故奖2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表扬4次,余236分(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才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