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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刑更126号

张光才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张光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126号罪犯张光才,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原益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赫刑初字第353号刑事判决,以张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8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8年2月17日。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611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评为年度优秀生产能手奖3分;2015年度无安全事故奖2分;2016年8月18日获得小学毕业证奖2分;2016年度无安全事故奖2分.本次考核时段,共获表扬4次,余236分(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张光才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才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徐高龙

审判员  莫仁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