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96号申请执行人邱峰,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毛立军,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闫静,女,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邱峰与被执行人毛立军、闫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峰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毛立军、闫静给付人民币131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8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须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注意事项、权利与义务,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填写任何内容。2、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3、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5月8日、9月18日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及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虽有银行开户,但并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工商及证券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4、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5、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土地登记信息。6、2017年1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7、2017年2月24日,因被执行人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住所大门紧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日向被执行人邻居了解情况,被执行人邻居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8、2017年3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其住所大门依旧紧闭,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9、2017年4月1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所在的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冯王村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情况,村委会工作人员称被执行人欠债较多,常年在外。10、2017年4月1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毛立军、闫静,但因暂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无法实施。11、2017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张贴公告。12、2017年8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再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1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该案标的为人民币131000元,本院共执行到位执行款人民币0元,未能执行到人民币13100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的执行款,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义
审判员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