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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恢34号

刘长青与李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青,李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被执行人李民生。本院在执行刘长青与李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