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被执行人李民生。本院在执行刘长青与李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
刘长青与李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终结裁定书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刘长青。被执行人李民生。本院在执行刘长青与李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长青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群伟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代理
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国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