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106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社区服务楼三楼北头。代表人:李书全,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杨敏,女,1960年5月2日出生,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