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3106号

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杨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106号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社区服务楼三楼北头。代表人:李书全,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杨敏,女,1960年5月2日出生,现住鹤壁市淇滨区。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周勇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金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