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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41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尹青松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尹青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负责人陶新文,行长。被执行人尹青松,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尹青松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字第12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尹青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字第12848号民事判决书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647511.78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4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举证尹青松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森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