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保94号之三
申请人:苗学亮,男,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杨金山,男,汉族,居民。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永龙、杜绍玲、薛建华、杨金山的银行存款3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永龙、杜绍玲、薛建华、杨金山的银行存款35000元。
审判员 王璐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