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3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莹,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詹坤原味汤粉王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双竹街**号**栋***房之一。经营者:詹玉坤,男,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月10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詹坤原味汤粉王店作出珠香执罚字〔2017〕20171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900元罚款一案。本院201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28日在珠海市香××区××房之一进行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超出面积为9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900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珠香执罚字〔2017〕20171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香执罚字〔2017〕20171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直接送达No.0001462号《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900元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香执罚字〔2017〕20171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9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李 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