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4民初2426号
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超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伟,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汇鑫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夏忠山,董事长。
被告:夏忠山,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汇鑫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张春莲,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张家文,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汇鑫牧业有限公司、夏忠山、张春莲、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大庆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高 虹
审判员 王立军
审判员 宋维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