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1284号

程端端、冯培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端端,冯培娟,孙舒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284号

申请执行人:程端端,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冯培娟,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执行人:孙舒杰,男,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端端与被执行人冯培娟、孙舒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侯炳泉

审 判 员  郑育鑫

代理

审判员  庄婷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傅泽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