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412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
负责人:赵春玲,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一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秀琴(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青,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柳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柳青信用卡纠纷一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继卫二〇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加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