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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执685号之二

汪义志、汪根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义志,汪根水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6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汪义志,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执行人:汪根水,男,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汪义志与被执行人汪根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991元、执行费9400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有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有银行账户但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皖0828执685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828执68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骊威牌皖H×××××号机动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数次到庭协商,并于2017年7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在本案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芮泽青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轶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