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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749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郑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郑亚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749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5311079X3。

主要

负责人:严瑞宁,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杰,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冬莹,女,该分行员工。

被告:郑亚兰,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郑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庄亚飚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静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