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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初129号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129号

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蔡甸区街石洋、幺铺村*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271894704U。

法定代表人:卢阔。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潢川县戈阳路印花小区东20米巷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3X6B1G29。

法定代表人:黄威。

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嘉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嘉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段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