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615号罪犯申新平,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泾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申新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2月2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申新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申新平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4日中午12时许,申新平与刘某预谋后到郑州市郑东新区某小区,携带工具将门撬开,盗走被害人黄金项链、玉质手链、现金(一万元)、手表等物品及购物卡,后将购物卡全部用于买劳力士手表(两只价值256240元)。经鉴定,黄金珠宝首饰及浪琴牌手表、梅花牌手表价值55409元。案发后,涉案赃物(一万元赃款除外)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该犯系从犯。2016年11月18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罪犯申新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1月,2015年4月、9月,2016年2月、7月、12月,2017年5月获得表扬7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自2013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8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优秀、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申新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新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