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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执异89号

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全剑锋、海南大千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剑锋,海南大千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执异8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铀委托代理人苗晓阳,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全剑锋委托代理人刘景湘,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大千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剑锋与被执行人衡阳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公司)、被执行人海南大千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大千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腾龙公司对本院选定评估机构有异议,向本院申请中止拍卖程序,重新选定评估价格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本院对该执行异议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异议人腾龙公司提出异议称:1、涉案土地的评估,没有告知异议人,异议人未参加评估机构的选任,程序违法,致使评估结果偏离实际,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2、从评估报告来看,评估人员去现场并没有携带任何测量工具;3、该土地用途正在进行变更,将住宅用地变更为酒店用地,其价值将远远高于住宅用地,现在评估的价值低于实际价值。请求本院中止拍卖,重新选定鉴定机构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22日,本院对原告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被告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大千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全剑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衡中法民一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判令:

一、由被告腾龙公司、大千公司给付第三人全剑锋工程款6082100元;

二、被告腾龙公司、大千公司支付第三人全剑锋垫资的利息2351000元;

三、被告腾龙公司、大千公司承付第三人全剑锋违约金及利息3935100元。上述一、二、三项共计人民币12367200元,扣除执行到位的2516422元和6004479元,余款3846299元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腾龙公司、全剑锋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0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民再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作出(2016)湘04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腾龙公司、大千世界银行存款3846299元及利息、诉讼费89510元、执行费42000元,或者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次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腾龙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团结村一组的土地(证号为第2011-305,宗地面积为6683.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10日,本院对外委托评估被执行人腾龙公司上述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月13日下午17时25分,本院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全剑锋,告知其于2017年4月18日下午3时30分至本院司法技术处参与选择中介机构。因被执行人腾龙公司、大千公司无联系方式,本院未通知该两家公司上述相关内容。2017年4月18日,在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参加而二被执行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本院通过电脑网上摇号,选定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涉案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同年5月10日,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将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地价评估价值为9945494元。同年7月20日,本院拟对该涉案土地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在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腾龙公司无联系方式,导致本院未能依法通知其到场选择评估机构。但本案中的评估机构系本院在网上摇号选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有关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规定。本院向被执行人腾龙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保证了腾龙公司异议的权利。本院未通知被执行人腾龙公司到场,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并未严重侵害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因该程序瑕疵而允许重新评估。异议人称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未携带测量工具导致评估结果不科学,因评估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他们评估时是否实际携带了工具,是否必须要携带某种工具,不能以异议人单方面主张来认定。另评估机构按照涉案土地的现状予以评估,符合本院委托评估的要求,异议人主张应该按照酒店用地评估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异议人腾龙公司的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衡阳市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尹 驰

审判员 高 斌

审判员 许晓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敏校对责任人:尹 驰 打印责任人:王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