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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执恢175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恒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恒常,解庆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前进路82号。被执行人解恒常,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解庆常,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