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巨野县前进路82号。被执行人解恒常,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解庆常,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巨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广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