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763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5558。
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振溪,男,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呈,女,该分行员工。
被告:肖加珠,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肖加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伍晓利
书 记 员 郭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