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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执800号

贾连荣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7执800号石爱芝,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建设路**号,联系电话150××××0882贾连荣,男,汉族,1953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磁县××武城镇××号刘娟,女,汉族,1985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磁县××××村石爱芝申请贾连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爱芝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景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钦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