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邓水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南门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7994596J。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水生与被执行人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等信息。3、向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4、被执行人现未在新干县内设立经营场所。5、于2017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干县宇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675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6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旷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