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067号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华琼,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大均,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琼、张大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