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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6067号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华琼、张大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华琼,张大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6067号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华琼,女,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张大均,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琼、张大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依法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