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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562号

刘凤兰申请执行郑宝林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兰,郑宝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兰,女,1934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宝林,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凤兰申请执行郑宝林赡养纠纷一案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余额为零。

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在确山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县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但是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凤兰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郑宝林开展执行工作,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5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磊

审判员 康 熙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东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