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洪,男,1947年02月0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执行人:马奇洪,男,1969年09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高永祥,女,1971年09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明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民初4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奇洪、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85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个被执行人案件,其名下财产均被他案予以冻结或查封,本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5元,本案执行费29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明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永祥、马奇洪(2017)渝0118执30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审 判 员 旷昌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