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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885号之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与刘邦启、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刘邦启,张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8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6154854-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新街24号。负责人浦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邦启,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执行人张玉,女,198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与刘邦启、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钱桥支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华明

代理

审判员  倪乔怡

代理

审判员  王益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