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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16号

杨理玉与曾宪杰、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理玉,曾宪杰,蔡小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理玉,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宪杰,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蔡小明,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杨理玉与曾宪杰、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宪杰、蔡小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审判员  刘顺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