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理玉,女,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曾宪杰,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蔡小明,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杨理玉与曾宪杰、蔡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曾宪杰、蔡小明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审判员 刘顺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