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被执行人徐德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刘杰与徐德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德奎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丰利
审判员 刘伯军
审判员 崔文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栗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