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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执字第330号

宋俊明与徐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俊明,徐军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明,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徐军,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汇宝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宋俊明与徐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