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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1725号

原告吴頔与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頔,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1725号

原告:吴頔,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光,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玛利亚医院东南侧。

负责人:鼎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頔与被告龙沙区鼎典教育咨询服务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頔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頔负担。

审判员  郑玉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