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四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1792167。
法定代表人:陈炯,董事长。
被执行人:钟云科,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98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钟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钟云科支付重庆市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82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现下落不明,名下财产均有抵押贷款和轮候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钟云科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钟云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158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庆源任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云科(2017)渝0118执14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