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一
原告:莫志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1723房。
法定代表人:冯某。
原告莫志欣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方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莫志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莫志欣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肖 群
人民陪审员 黎卫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嘉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原告莫志欣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一、(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三行“(2017)粤0111民初9898号”字样应补正为“(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一”;
二、(2017)粤0111民初98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九行及第十三行中“法定代理人”字样均应补正为“法定代表人”。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肖群
人民陪审员黎卫仁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彭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