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异139号
申请执行人:边湘萍,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依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国信润能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路**号****室C1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国信鼎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D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闫浩。
被执行人:北京正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
被执行人:河北正润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北环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谷倍弛。
被执行人:北京绿成财富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惠苑**号楼*层*单元***号。执行事务合伙人:孙学忠。
第三人:谷倍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边湘萍申请执行北京国信润能能源投资管理中心、北京正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润科技公司)等仲裁一案中,边湘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谷倍弛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边湘萍称,被执行人正润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谷倍弛出资4500万元,2015年3月29日,谷倍弛在出资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将其股权无偿转让给北京国信润能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现被执行人无力清偿债务,故请求追加谷倍弛为被执行人,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谷倍弛及被执行人正润科技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边湘萍与正润科技公司等仲裁一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1890号裁决书。裁决生效后,边湘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7)京03执173号立案执行。另查,根据正润科技公司工商档案显示,正润科技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谷倍弛认缴4500万元,高扬认缴500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17年3月27日。2015年3月29日,谷倍弛将其全部出资转让给北京国信润能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执行方面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不得变更或追加。本案中,谷倍弛在转让其股权时认缴期限尚未届满,边湘萍以其出资不实为由申请追加谷倍弛为被执行人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边湘萍申请追加谷倍弛为(2017)京03执173号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金 星
审 判 员 孙宏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国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