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杨显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俊凡,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李树花,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显军与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显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显军借款7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元利
审 判 员 屈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于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