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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1122号

杨显军与杨俊凡李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显军,杨俊凡,李树花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杨显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杨俊凡,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李树花,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显军与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显军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显军借款700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俊凡、李树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元利

审 判 员  屈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国库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于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