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001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阳岳义,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周国旺,男,197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7号。被申请人邓梨花,女,197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国旺、邓梨花非诉行政执行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执1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丽
人民陪审员 李一庆
人民陪审员 王宪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智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