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72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68900。
法定代表人:李立东,行长。
被告:赵立恒,男,1990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被告:宋立兰,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山东新泰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杨学青,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赵立恒、宋立兰、山东新泰億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焉兆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