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802执3836号申请执行人惠永祥,男。被执行人张晓龙,男。本院执行的惠永祥与张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0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张晓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龙向申请执行人惠永祥支付借款本息5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张晓龙负担案执行费7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晓龙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8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德贵
审判员 王俊山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宏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