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43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国荣与被执行人十堰鑫普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鑫普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十堰鑫普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汽配城C区九栋1045号,组织机构代码:326052097,法定代表人孙光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