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占良,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
被执行人:王金响,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李占良与王金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