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孟花,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齐铁军,女,1988年1月18号。本院在执行孟花与被告齐铁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利新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搜索“”
孟花、齐铁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孟花,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齐铁军,女,1988年1月18号。本院在执行孟花与被告齐铁军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利新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齐 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