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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354号

李宪秋、张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宪秋,张耀华,周甲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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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54号

申请执行人:李宪秋,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张耀华,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周甲雨,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宪秋与张耀华、周甲雨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耀华、周甲雨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仲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颜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