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75号
原告:陈振生,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李刚,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振生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振生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计7,062元,由原告陈振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