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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9075号

陈振生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生,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9075号

原告:陈振生,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李刚,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陈振生与被告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陈振生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振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4,124元,减半收取计7,062元,由原告陈振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 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