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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民申1044号

李景权与马凤霞、祁凤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景权,马凤霞,祁凤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10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景权,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生,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凤霞,女,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凤鸣,女,1973年7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忠(系祈凤鸣母亲),女,194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再审申请人李景权因与被申请人马凤霞、祈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22民终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权申请再审称,马凤霞没有证据证明代李景权清偿借款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马凤霞有追偿权错误。原审判决认定马凤霞与马三系同一人、祈凤鸣与祈鸣系同一人是错误的。祈凤鸣在与李景权离婚时称没有其他债务,现在马凤霞依据只有祈凤鸣签字的两张欠条要求李景权还款,李景权认为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其偿还。本案存在祈凤鸣与马凤霞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马凤霞应举证证明借款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审判决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马凤霞提交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李景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主张缺乏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闫凤阁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闫凤阁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 静

审判员 吕浩杰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涂 彬 关注公众号“”